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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5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560號
聲  請  人  浩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雅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WN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浩宏工程有限公司?抑為林雅玲?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付款銀行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