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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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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群和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律嬌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群和紙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張仁農吳律嬌,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