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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71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1號 聲 請 人 群和紙器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群和紙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為張仁農 而非吳律嬌,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 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二、請陳明 系爭支票之 發票日為何?(由於附表 所載支票發票日與掛失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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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