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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17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1767號
聲  請  人  來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成洪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究為楊文賓?抑為附表記載之楊正文?
二、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SCAA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廣銘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抑為楊文賓?(抑為附表記載之楊正文?)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