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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1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121號
聲  請  人  閎奕國際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平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玉山商業銀行長春分行?抑為陳美女?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