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190號
聲 請 人 林承濂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聲請公示催告者,應徵收
裁判費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7款)。又,公示催告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
而非依狀計費。查
本件各股東主張其
持有之「霖園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佾泰實業社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遺失,而以一狀共同聲請公示催告,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仍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0元,始為
適法。
二、查聲請人所提出股東名冊
所載之股東姓名,與
聲請狀所載之聲請人及具狀人姓名不符,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姓名之聲請狀
正本(十位聲請人皆須於聲請狀底頁具狀人處簽章,原聲請人林承濂應更正為上十位之共同
送達代收人)。
三、請提出由股票發行公司簽章出具之股票掛失通知函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