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31號
聲  請  人  吉陽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宜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與系爭支票之發票人國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係基於何法律關係簽發支票?(即兩造間係因何種原因事實簽發系爭支票?)。另系爭支票實際簽發日期為何?並均應提出原因事實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