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
非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D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查
聲請狀附表
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
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DD0000000」或「DD0000000」?)。
四、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
正本。
五、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