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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24號
聲  請  人  金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允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系爭支票為記名支票,聲請人發票人或受款人,請釋明取
    得票據權利之原因。
二、請提出向銀行購買支票(票號:DD0000000)之收據相關文件影本以釋明其為票據權利人(如本行支票、申請書代收入傳票、取款憑條等)。
三、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之支票號碼(「DD0000000」或「DD0000000」?)。
四、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經由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五、若正確之支票號碼為「DD0000000」,請重新提出聲請狀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