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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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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35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曾慶泉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並非發票人或受款人,應提出聲請人為票據權利人之釋明資料。如確非權利人,應提出發票人或受款人委任聲請人辦理「公示催告」、「票據掛失止付」之委任狀向本院具狀更正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之代理人,並釋明正確之聲請人名稱、地址。
二、請陳明票號QA0000000之支票之發票人為何?究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施思」?抑為「伸達捷業物流有限公司」?若為前者,請提出記載正確之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若為後者,請更正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