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4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434號
聲  請  人  侯景贏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示股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43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E-000110~81-NE-000111
2
20000
002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126~81-ND-000135
10
10000
003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157~91-ND-000159
3
3000
004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37
1
333
005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E-000113~91-NE-000115
3
30000
006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D-000064~91-ND-000070
7
7000
007
青葉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91-NX-000014
1
500

附記:
一、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二、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自行檢附本裁定影本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具狀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三、申報權利期間請參照主文第四項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