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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01號
聲  請  人  澄毓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重仁 



上列當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二十日所為之公示催告,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如后所示之附表。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條第239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公示催告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601號
編號
發票人
擔當付款人
發票日
期日
金額(新臺幣)
本票號碼
001
鑄力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臺灣土地銀行敦化分行
111年10月14日
未記載
102,900元
C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