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催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立亞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
聲請狀底漏未蓋公司大小章且未陳報公司
法定代理人名稱,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和法定代理人名稱之聲請狀
正本及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
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陳明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
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銀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