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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立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恒毅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底漏未蓋公司大小章且未陳報公司法定代理人名稱,請重新提出記載正確聲請人和法定代理人名稱之聲請狀正本及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底頁。
二、查聲請人僅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影印本,請提出經由
    付款銀行簽章出具之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三、請陳明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四、請陳明系爭支票之付款銀行為何?(由於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銀行與掛失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