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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699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699號 聲 請 人 雙正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請求 公示催告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 系爭支票之發票人為何?有無記載 法定代理人名稱?(由於附表 所載支票發票人與掛失 止付通知書有異,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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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