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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69號
聲  請  人  祥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家華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系爭遺失票據究為本票或支票(查聲請狀、補正狀記載票據種類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中票據種類欄位不符)。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