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催字第 7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催字第771號
聲  請  人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城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啓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設於新北市永和區,有銀行局全球資訊網金融機構基本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112年度司催字第00077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金賓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陽信商業銀行永和分行
112年1月31日
299,959元
AG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