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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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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天外天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貴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收受通知,惟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異議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