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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偉榮 
相  對  人  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
            、九禾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邱献鴻 
相  對  人  謝淑惠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九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之一○九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三六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9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