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興松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即
債務人聲請命
相對人即
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
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1627號,原債權人為長暐營造有限公司,00年0月間
債權讓與予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
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
可稽,則聲請人之
上開聲請,
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