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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興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郎 
相  對  人  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愚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
轄法院起訴。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債權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本院87年度裁全字第1627號,原債權人為長暐營造有限公司,00年0月間債權讓與予日安諮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後,迄未起訴,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附卷可稽,則聲請人之上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