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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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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51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廖偉榮 
相  對  人  迪奧瑪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中維 
相  對  人  宋錦鳳 
上列當事人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二月六日所為之一一○年度司裁全字第一八八五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10年度司裁全字第1885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