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2號
聲 請 人 王水發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富美股份有限公司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經准為假扣押,而
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
債權人於一定
期間內起訴。下列事項與前項起訴有同一效力:依
督促程序,聲請發
支付命令者。依本法聲請調解者。依第395條第2項為聲明者。依法開始仲裁程序者。其他經依法開始起訴前應踐行之程序者。基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
分配請求權而聲請假扣押,已依
民法第1010條請求宣告改用
分別財產制者,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2項已有規定。
惟法院限期命
債權人起訴者,以本案尚未繫屬者為限,倘本案已繫屬於法院或經法院判決確定者,自無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之可言。
二、
經查,
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貨款債權,聲請本院於民國86年6月20日以86年度裁全字第2134號裁定准予假扣押,
相對人已依督促程序向本院對聲請人發支付命令(86年度促字第20004號),有相對人提出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揆諸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