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68號
聲 請 人 湛天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理晟
法律事務所間
假扣押事件,
債務人即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整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
債權人受
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所謂假扣押原因消滅, 即已無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之謂;所謂其他命
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指
債權人依假扣押保全之請求已經消滅
或經本案判決
予以否定或已喪失其請求假扣押之權利各情形
而言(最高法院83年度台抗字第217號、88年度台抗字第217
號裁定意旨
參照)。至債權人之本案訴訟,已獲勝訴判決確
定者,債務人既須依判決內容清償其債務,顯
難認為假扣押
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最高法院76年度台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
與相對人理晟法律事務所間假扣押事件,前經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95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因債務業已清償,已無繼續假扣押之必要,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 條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聲請撤銷本件假扣押裁定。
三、查本件聲請人雖稱
系爭債務業已為清償
提存,
惟相對人陳報尚有利息及
訴訟費用等未受償,否認聲請人已依債之本旨全額清償,此有
陳報狀在卷
可稽。又聲請人如主張相對人之假扣押債權已受清償,即得檢附相關清償之證據向執行法院主張,執行法院如認假扣押債權確已受清償,即得撤銷執行程序,無待相對人陳報已受清償或撤回執行,亦
無庸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如執行法院認相對人未受清償,聲請人自亦無由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件因形式上審查難認聲請人已全額清償其債務,
難謂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存在,即與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所定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之要件不符。從而,本件聲請
於法尚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