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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全聲字第 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0號
聲  請  人  藍星球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鵬 
代  理  人  廖嘉成律師
            李佳樺律師
            廖沿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碩網網路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永田博丈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78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聲請人已提供反擔保依法聲請撤銷本件扣押裁定。
二、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編,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用。次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第一項及前項聲請,向命假扣押之法院為之;如本案已繫屬者,向本案法院為之。同法第530條第1項及第4項亦有規定。
三、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係依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978號裁定提供擔保免為或撤銷假扣押,此有聲請人所提提存書影本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應向命假扣押之法院即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管轄法院,按諸上開說明,本院應依職權以裁定將本件移送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