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全聲字第86號
聲 請 人 嘉彥企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泓宇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一○七年六月十九日所為之一○七年度司裁全字第一一八一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07年度司裁全字第118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