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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司字第 20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202號
聲  請  人  高永誠即永容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永容有限公司(下稱永容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5月2日、6月2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惟聲請人迄未補正,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