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202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
債權人
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
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
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法第87條第1項及第113條分別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
非訟事件之聲請或陳述,欠缺法定要件,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著有規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報永容有限公司(下稱永容公司)之清算人,未據提出財產目錄,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之證明。經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29日、5月2日、6月26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補正
上開事項,
惟聲請人
迄未補正,
揆諸上開說明,其聲請即非
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