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唐錦榮即源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聲請為
相對人源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文件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唐錦榮為源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源景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
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
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清算人,相對人業已清算完結,並經相對人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保管人,為此聲請指定其擔任簿冊及文件保存人等語,
業據提出相對人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同意書、帳冊清單等件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第463號卷宗審核,
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