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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司字第 3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313號
聲  請  人  郭榮宗即嘉里鮮菓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相對人嘉里鮮菓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郭榮宗為嘉里鮮菓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嘉里鮮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嘉里鮮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里公司)於經董事決議解散、清算,並選任聲請人為清算人,而嘉里公司業於民國112年5月23日清算完結,並指派郭榮宗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郭榮宗為嘉里公司簿冊文件保存人等語,業據聲請人提出股東同意書、保管人同意書、身分證、財務報表等件為證,並經調閱本院111年度司司字第275號卷宗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