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司字第598號
聲 請 人 李心彤即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
清算人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
上開移轉管轄之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非訟事件法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又公司法所定由法院處理之公司事件,由本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71條復有明文。
二、本件
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呈報就任優悅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該公司之所在地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同區」,有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
可稽,按諸上開說明,本院自無管轄權,而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於法
尚有未洽,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由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