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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司字第 8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司字第801號
聲  請  人  王中即舜間科技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又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及第十七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第14條第1項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5日(發文日期)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繳納,聲請人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是本件聲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不應准許。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