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林馥良
聯礪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上列
當事人間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理由欄關於「708萬元372萬元」(即第1頁第31行)之記載,應更正為「708萬元、372萬元」;關於「聯礪公司於111年6月8日向
聲請人借款770萬元。」(即第2頁第4行)之記載,應更正為「聯礪公司於111年6月8日向
聲請人借款440萬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
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
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
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