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郭子安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10月1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擔保其與關係人對聲請人借款、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8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並經登記在案。又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110年12月30日、111年10月11日簽發,票面金額1,300萬元、500萬元之
本票二紙,
詎分別經
提示後未獲付款,目前尚欠1,400萬元,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票據交換所退票理由單、存證信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本票等件為證。三、本院於112年9月11日通知相對人及關係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
其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是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
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1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