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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拍字第 2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7號
聲  請  人  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代  理  人  郭子安 
相  對  人  劉惠珍 
關  係  人  生啟國際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惠珍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二第七行關於「尚欠1,400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尚欠1,500萬元」。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復為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