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8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亮豪
相 對 人 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黃鴻隆會計師
關 係 人 鍾寬仁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依同法第881條之17第1項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3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所負債務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392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因相對人所負債務已屆清償期,應即清償全部積欠債務,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
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
業據其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
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授信客戶歸戶查詢及
存證信函、授信合約、借款支用書及動用申請書等件影本為證。本院依聲請人所提證據為形式上審查,可認其債權存在並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又經本院通知相對人及
關係人就本件陳述意見,其
迄未表示意見,應認聲請人主張為可採。
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
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
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