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拍字第291號
聲 請 人 王美秀
代 理 人 劉鳳英
相 對 人 張竣源
主 文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最高限額
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17
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聲請人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0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尚欠聲請人400萬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切結書及
本票等件影本為證。
三、本院於112年11月21日通知相對人就本件聲請陳述意見,相對人
迄未陳述。是本件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
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