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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 60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消債核字第60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聲  請  人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雄市大社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文貴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相  對  人 
債務人    沈園升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協商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裁定作成日期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12月6日。
    理  由
一、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同法第239條,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又上揭規定於債務協商事件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亦予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