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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06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065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提示日期(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後」向相對人提示,因提示日期不明,故請聲請人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又提示付款係指票據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出示票據正本請求付款之行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