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0655號
聲 請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凱紳有限公司、朱浩毅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應陳報正確之提示日期(聲請人於
聲請狀記載「於民國111年7月15日後」向相對人提示,因提示日期不明,故請聲請人以特定之年、月、日表示。又提示付款係指票據
持有人向付款人或擔當付款人現實出示票據
正本請求付款之行為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