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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訂於115年9月16日(星期三)19時至24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服務。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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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12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12718號
聲  請  人  紀氏源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水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對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816,482元,到期日民國111年12月31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本件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