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3868號
聲 請 人 誠保國際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AGUS DIANTORO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六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貳拾元,其中之新臺幣玖仟柒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11年7月6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78,120元,付款地
在聲請人公司事務所,利息
未約定,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到
期日未載,
詎於112年3月13日經提示僅支付其中部分外,其餘9,765元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就
上開金額及依
約定
年息12%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匯票
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左列金額:一、被拒絕承兌或付款之匯票金額,如有約定利息者,其利息。二、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此一規定依同法第124條於本票
準用之。本件聲請人所執本票並無利息之約定,亦無關於利率之記載,是其僅得請求票據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規定自本票到期日或提示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之
遲延利息,是聲請人請求逾年息6%之遲延利息,
洵屬無據,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