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4806號
聲 請 人 秉城工程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侯信博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二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下稱
系爭本票2紙),付款地
未載,利息未約定,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提示後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系爭本票2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
法定
年息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聲
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時,如本票未約定利息
者,應自到
期日起依年利率六釐計算利息,未載到期日者,
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此觀
票據法第124條
準用同法第97條第1項第2款、第120條第2項
、第66條第1項規定自明。是本票未記載到期日者,僅得請
求提示日起計算之
遲延利息。查本件系爭本票2紙均未記載到期日,聲請人請求之利息起算日為112年6月14日,
惟其
112年7月10日
陳報狀陳明於112年6月22日為提示,依
上開說明,應自該日起計算利息,系爭早於提示日112年6月22日之利息聲請,於法不符,不應准許。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
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
確認之訴者,得依
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