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16593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安
分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晏如交通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提出之本票,有關利息約定之記載,係約定「
按『提示當日』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公告之新台幣基準利率加年息3%計算」。請聲請人表明請求「自112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6.125計算之利息」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