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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2286 號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286號 聲 請 人 巧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二、請提出聲請人委任「黃聖棻 律師」為 本件代理人之 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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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