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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22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2286號
聲  請  人  巧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安禧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蘇家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印文之聲請狀
二、請提出聲請人委任「黃聖棻律師」為本件代理人之委任狀正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