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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41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4181號
聲  請  人  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賢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裕豐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究為新雙北實業有限公司、吳裕豐?抑為吳裕豐及林毓民?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