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2443號
聲 請 人 馥鐿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永安窯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
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馥鐿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二、請提出麗霖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三、陳報聲請人究依何
法律關係(何原因事實)取得
系爭本票?並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具體釋明聲請人確有本票提示,並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