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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273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1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7324號
聲  請  人  黎麗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誠美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陳百棟、陳彥光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系爭本票三紙各紙之請求金額各為何?請列表,不得加總計算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