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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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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票字第 31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2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316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民泰 
相  對  人  紅海國際控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逸詩 

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得依聲請或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規定。
二、本件票據付款地在新北市板橋區,依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