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票字第5515號
聲 請 人 宏偉顧問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日盛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2,983元,到
期日民國112年2月28日,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於
上開本票到期後,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
強制執行。
二、
按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應以其執有係有效本票為限。查聲請人所執有之本票既未依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記載發票年、月、日,依同法第11條第1項本文規定,此票據應屬無效,聲請人據此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不應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