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周京融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此於家事
非訟事件
準用之。為
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
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所明定。
二、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拋棄被
繼承人周佑霖繼承權一案,未據聲請人拋棄繼承聲明書、印鑑證明等文件,
聲請狀中並敘明聲請人現於中國大陸地區,故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7日以北院忠家元112年度司繼字第2512號通知書補正經大陸地區
公證處公證及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之拋棄繼承聲明書及授權書,
上開補正通知經本院
公示送達在案,
惟聲請人
迄今並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確認其拋棄繼承之真意,故其聲請拋棄繼承,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