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張國煒
陳信瑩律師
馮基源律師
複代理人 廖崇崴律師
相 對 人 柯麗卿
劉孟芬
吳界源
戴錦銓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遺囑執行人怠於執行職務,或有其他重大事由時,
利害關係人,得請求
親屬會議改選他人;其由法院指定者,得聲請法院另行指定,
民法第1218條定有規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被
繼承人張榮發於民國105年1月20日死亡,其生前立有遺囑,遺囑中並指定
相對人為
遺囑執行人,
惟遺囑執行人並未依照遺囑執行職務,且
遺囑執行人迄未依照遺囑內容分配,交付遺產,顯已怠於執行職務。又遺囑執行人因立場偏頗,有不能期待遺囑不能公正實現之重大事由,是聲請人得聲請親屬會議改選他人為
遺囑執行人。然因親屬會議成員12人均年事已高且戶籍地四散,已難期待出席親屬會議,且經聲請人以
存證信函詢問12位親屬會議成員,僅4人表明無出席意願,另有4人郵件投遞不成功,有4人未遵期回覆出席意願,是確有不能或難以召開親屬會議之情事,為此聲請
鈞院改定被
繼承人之
遺囑執行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被繼承人除戶謄本、聲請人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遺囑、徵詢召開親屬會議意願之存證信函及相關郵件投遞資料等件為證。然本件被繼承人之遺囑前經其他繼承人
張國政向本院提起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訴訟,經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民事判決,本院於112年7月13日通知聲請人於通知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查報本院107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8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確認遺囑無效訴訟是否已確定,並提出確定證明書或查報訴訟進度。相對人於同年7月19日具狀陳報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重家上字第47號,案件目前上訴到最法院審理中。是本件被繼承人之遺囑既有繼承人對
真實性有疑義而提起請求確認遺囑無效訴訟,且案件尚未確定,因本件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之前提需遺囑為真正及有效,故本件必待該遺囑為真正或對遺囑並無
爭執之情形下,始有另行指定
遺囑執行人之實益,從而聲請人應待確認遺囑真正及有效後,再先經被繼承人之親屬會議選定之,倘親屬會議不能選定時,始得向法院聲請,是聲請人本件之聲請,核無必要,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