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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12 年度司繼字第 330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繼字第3301號
聲  請  人  林俊寬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核定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任被繼承人邱泰欽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墊付費用為新臺幣伍萬伍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選任為被繼承人邱泰欽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依法進行對被繼承人遺產之調查、管理、聲請公示催告、進行返還借款訴訟程序、強制執行程序等事宜,後續尚有變賣遺產、清償債權等職務待進行,民法第1183條規定請求本院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聲請狀並敘明處理被繼承人邱泰欽遺產管理案辦理之相關事務,及提出工作紀錄、遺產資料、開庭通知、民事起訴狀、民事答辯狀、本院111年度北簡字第5973號簡易民事判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南部分公司通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囑託塗銷查封登記書等相關文件影本為據。本件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自屬有據。本院依聲請人所陳及其所提出之前揭證物,參酌聲請人自就任遺產管理人後,其所進行之職務內容繁雜(遺產調查、申報遺產稅、公示催告、開庭一次、出具民事答辯狀、收受文件),復斟酌聲請人後尚需變賣遺產、債權債務清理、遺產移交等相關事務須待完成,爰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及墊付費用(含戶政規費、郵資、本件程序費用)為新臺幣(下同)55,000元。又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本院已就遺產管理人已完成及未完成之管理事務全體綜合審理,並為一次性核給報酬,併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游淑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