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072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城東
分公司
代 理 人 吳睿樺
相 對 人 賽藝股份有限公司
兼
相 對 人 李文卿
主 文
本院107年度存字第1208號
聲請人所提供面額為新臺幣400萬元之102年度甲類第10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准以同面額之109年度甲類第6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代之。
理 由
一、
按法院得依供
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准許其變換提存物,民
事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前依鈞院107年度司裁全字第879號假扣押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400萬元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2年度甲類第10期債券為擔保金,並以鈞院107年度存字第1208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以該公債票即將屆期,為此聲請變更提存物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司法事務官 蔡佩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