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084號
聲 請 人 良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郭禮漳
郭曾明辰
郭禮寬
郭圃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捌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
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經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140號判決
諭知訴訟費用由
被告即相對人等連帶負擔;相對人等不服提起
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634號及最高法院109年度
台上字第2004號
駁回上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
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
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
經查,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58,618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司法事務官 周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