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度司聲字第1167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廖偉榮
相 對 人 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
主 文
本院一○九年度存字第一八六九號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
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二年度甲類第十期債票新台幣玖拾萬元整,就
相對人清庭國際名品有限公司部分,准予返還。
理 由
一、
按供
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
鈞院109年度司裁全字第1369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存新臺幣900,000元,並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存字第1869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受擔保利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領回本件提存物,
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
三、查聲請人
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提存書(以上為影本)、同意書及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存字第1869號卷宗,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司法事務官 王靜琳